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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相关多选题
 更新时间:2024-04-19 03:40:26

1、【题目】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

BCD

解析:

答案:BCD。解析: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字面文义及其通常的使用方式(语境、语法、标点)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从字面上看,法条并未将“妇女”限定为“妻子以外的人”,故按照文理解释,可以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该结论并未超出“强奸妇女”的文义范围。婚姻不是卖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仍享有性自主权,即便作为人妻,两人之间的性行为在事实上也完全可能违背妻子的意志。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在客观不法层面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婚内强奸是否最终能够成立强奸罪,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A项正确,不当选。

虽然《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因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其一,“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性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也构成抢劫罪;而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性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后与其性交的,该性交行为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侮辱尸体罪。其二,“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只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故对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不能作相同的解释。B项错误,当选。

首先,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轻重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则不能进行当然解释推理。宠物和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故抢劫宠物和抢劫婴儿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其次,当然解释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条文用语的文义范围。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能将婴儿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错误,当选。

在刑法中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故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只能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不发生,不能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因为这种情形不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

1、【题目】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 乙便找机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 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 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 100 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错,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选项B错,乙是国企出纳,属于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单位财产的,不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选项C错,漏掉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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